网站备案成功后,如何正确使用和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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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次 备案 会麻烦些,后续的域名 备案 就简单了。

   建议直接到域名注册商,点击 备案 的入口,根据流程走就行了。

   具体的话,建议参看一下条例:

 

一、核验内容

接入服务单位根据相关网站的委托代为履行 备案 备案 变更等手续时,应对网站主办者提交的主体信息、联系方式、网站信息,以及本单位提交的接入信息的真实性进行核验。

1.网站主办者(主体)信息

网站主办者是指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包括单位和个人两类。

(1)网站主办者为单位,核验证件为:

如网站主办者为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原件为核验其单位资质的**证件,在没有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的情况下,可核验事业法人证书或社团法人证书等原件。

如网站主办者为企业,核验工商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等原件。

如网站主办者为军队,核验军队代号证书原件。

网站负责人的个人证件:如网站负责人为中国公民,身份证原件为核验其身份的**证件,在没有身份证的情况下,可核验户口簿、军官证、台胞证等原件;如网站负责人非中国公民,则核验其护照原件。

(2)网站主办者为个人,核验证件为:

如网站主办者为中国公民,身份证原件为核验其身份的**证件,在没有身份证的情况下,可核验户口簿、军官证、台胞证等原件。

如网站主办者非中国公民,则核验其护照原件。

(3)网站负责人的定义:若网站主办者为单位,网站负责人是指法定代表人或单位委派具体负责网站的部门负责人;若网站主办者为个人,网站负责人为其本人。

2.联系方式

如网站主办者为单位,联系方式是指网站负责人手机号码、办公电话、电子邮箱、通信地址;如网站主办者为个人,联系方式是指网站负责人手机号码、办公电话或住宅电话、电子邮箱、通信地址。

3.网站信息

网站名称、网站域名、涉及需前置审批或专项审批内容、网站服务内容/项目。

4.接入信息

接入服务提供者名称、接入方式、服务器放置地点、网站IP地址。

二、核验、审核、核查规程

(一) 备案 信息真实性责任主体

接入服务单位根据相关网站的委托代为履行 备案 备案 变更等手续时,核验主体为接入服务单位,包括:基础电信企业省分公司(含市、县级分公司)、互联网接入服务单位(IDC、ISP)、公益性互联单位等。

审核主体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

核查主体为工业和信息化部(委托国家互联网 备案 管理支撑中心,以下简称“ 备案 中心”)。

  

(二) 备案 信息真实性核验、审核、核查规程

网站 备案 信息真实性核验、审核工作流程图见附件。

1.接入服务单位网站 备案 核验规程

(1)网站主办者登录接入服务单位 备案 系统录入网站 备案 信息。

(2)接入服务单位受理网站主办者提交信息后,对主体信息、联系方式等信息进行预核验:初步判定主体信息是否真实,通过电话、邮件等途径核验联系方式是否正确。预核验后,接入服务单位应向网站主办者发送现场核验通知或信息退回的短信提示:“您提交的网站 备案 信息已通过预核验,请在1个月内由网站负责人本人携带有关证件原件到我单位 备案 现场办理核验手续”或“您提交的网站 备案 信息未通过预核验,请修改后重新提交”。预核验工作必须在主办者提交 备案 信息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

(3)网站主办者接到通知后,由网站负责人本人携带核验所需证件原件、材料到接入服务单位 备案 现场办理核验手续。

(4)接入服务单位在本单位 备案 现场采集并留存网站负责人彩色正面免冠照(电子照片规格:×像素)。 备案 中心统一制作、提供带有标识的幕布作为拍照背景,照片应显示拍照时间和背景标识。

(5)接入服务单位 备案 人员利用公安、质检、工商等相关部门提供的居民身份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工商营业执照等信息源,核验网站主办者提供证件原件的真实性。同时通过网站负责人身份证原件核验身份证与当事人是否一致。核验无误,留存身份证明和单位有效证件复印件。

接入服务单位 备案 人员登录本单位 备案 系统,依据证件原件内容对网站主办者网上提交的主体信息进行核验:核验证件持有者、证件类型、证件内容与 备案 系统中录入的网站 备案 信息是否完全一致,不一致不予受理;依据网站主办者提交的域名证书或域名注册机构网站公共查询信息,核验网站域名所有者与网站主办者身份的一致性,不一致不予受理;依据本单位对网站的实际接入情况,准确录入网站 备案 接入信息各项内容。

(6)若核验无误,接入服务单位 备案 人员填写统一格式的《网站 备案 信息真实性核验单》( 备案 中心负责制订《网站 备案 信息真实性核验单》格式);若发现 备案 信息有误,现场核实修改,并在《网站 备案 信息真实性核验单》中进行记录。《网站 备案 信息真实性核验单》一式两份:一份接入服务单位留存,一份上报网站主体所在地通信管理局,加盖接入服务单位公章。网站主办者和接入服务单位同时签订信息安全管理协议书。

(7)在确认 备案 信息全部核验无误后,接入服务单位通过本单位 备案 系统向主体所在地通信管理局 备案 系统提交网站 备案 信息,并提交《网站 备案 信息真实性核验单》纸制原件、传真件或电子扫描件。

2.省通信管理局审核规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登录省局 备案 系统,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对接入服务单位提交 备案 信息进行审核。审核合格下发网站 备案 号,接入服务单位实施网站接入;不合格将 备案 信息退回接入服务单位系统,由接入服务单位重新核验。

3. 备案 中心核查规程

(1) 备案 中心受工业和信息化部委托,建设网站 备案 信息校验平台,对各通信管理局提交网站 备案 信息中的身份证信息进行全量自动核查。结合人工电话抽查,每月对 备案 系统提交的网站 备案 信息进行准确性核查和抽样评估并反馈情况。

(2) 备案 中心每季度对部 备案 系统中存量网站 备案 信息准确率、 备案 率分省分接入商进行核查和抽样评估并反馈情况。

一、核验内容

接入服务单位根据相关网站的委托代为履行 备案 备案 变更等手续时,应对网站主办者提交的主体信息、联系方式、网站信息,以及本单位提交的接入信息的真实性进行核验。

1.网站主办者(主体)信息

网站主办者是指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包括单位和个人两类。

(1)网站主办者为单位,核验证件为:

如网站主办者为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原件为核验其单位资质的**证件,在没有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的情况下,可核验事业法人证书或社团法人证书等原件。

如网站主办者为企业,核验工商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等原件。

如网站主办者为军队,核验军队代号证书原件。

网站负责人的个人证件:如网站负责人为中国公民,身份证原件为核验其身份的**证件,在没有身份证的情况下,可核验户口簿、军官证、台胞证等原件;如网站负责人非中国公民,则核验其护照原件。

(2)网站主办者为个人,核验证件为:

如网站主办者为中国公民,身份证原件为核验其身份的**证件,在没有身份证的情况下,可核验户口簿、军官证、台胞证等原件。

如网站主办者非中国公民,则核验其护照原件。

(3)网站负责人的定义:若网站主办者为单位,网站负责人是指法定代表人或单位委派具体负责网站的部门负责人;若网站主办者为个人,网站负责人为其本人。

2.联系方式

如网站主办者为单位,联系方式是指网站负责人手机号码、办公电话、电子邮箱、通信地址;如网站主办者为个人,联系方式是指网站负责人手机号码、办公电话或住宅电话、电子邮箱、通信地址。

3.网站信息

网站名称、网站域名、涉及需前置审批或专项审批内容、网站服务内容/项目。

4.接入信息

接入服务提供者名称、接入方式、服务器放置地点、网站IP地址。

二、核验、审核、核查规程

(一) 备案 信息真实性责任主体

接入服务单位根据相关网站的委托代为履行 备案 备案 变更等手续时,核验主体为接入服务单位,包括:基础电信企业省分公司(含市、县级分公司)、互联网接入服务单位(IDC、ISP)、公益性互联单位等。

审核主体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

核查主体为工业和信息化部(委托国家互联网 备案 管理支撑中心,以下简称“ 备案 中心”)。

(二) 备案 信息真实性核验、审核、核查规程

网站 备案 信息真实性核验、审核工作流程图见附件。

1.接入服务单位网站 备案 核验规程

(1)网站主办者登录接入服务单位 备案 系统录入网站 备案 信息。

(2)接入服务单位受理网站主办者提交信息后,对主体信息、联系方式等信息进行预核验:初步判定主体信息是否真实,通过电话、邮件等途径核验联系方式是否正确。预核验后,接入服务单位应向网站主办者发送现场核验通知或信息退回的短信提示:“您提交的网站 备案 信息已通过预核验,请在1个月内由网站负责人本人携带有关证件原件到我单位 备案 现场办理核验手续”或“您提交的网站 备案 信息未通过预核验,请修改后重新提交”。预核验工作必须在主办者提交 备案 信息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

(3)网站主办者接到通知后,由网站负责人本人携带核验所需证件原件、材料到接入服务单位 备案 现场办理核验手续。

(4)接入服务单位在本单位 备案 现场采集并留存网站负责人彩色正面免冠照(电子照片规格:×像素)。 备案 中心统一制作、提供带有标识的幕布作为拍照背景,照片应显示拍照时间和背景标识。

(5)接入服务单位 备案 人员利用公安、质检、工商等相关部门提供的居民身份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工商营业执照等信息源,核验网站主办者提供证件原件的真实性。同时通过网站负责人身份证原件核验身份证与当事人是否一致。核验无误,留存身份证明和单位有效证件复印件。

接入服务单位 备案 人员登录本单位 备案 系统,依据证件原件内容对网站主办者网上提交的主体信息进行核验:核验证件持有者、证件类型、证件内容与 备案 系统中录入的网站 备案 信息是否完全一致,不一致不予受理;依据网站主办者提交的域名证书或域名注册机构网站公共查询信息,核验网站域名所有者与网站主办者身份的一致性,不一致不予受理;依据本单位对网站的实际接入情况,准确录入网站 备案 接入信息各项内容。

(6)若核验无误,接入服务单位 备案 人员填写统一格式的《网站 备案 信息真实性核验单》( 备案 中心负责制订《网站 备案 信息真实性核验单》格式);若发现 备案 信息有误,现场核实修改,并在《网站 备案 信息真实性核验单》中进行记录。《网站 备案 信息真实性核验单》一式两份:一份接入服务单位留存,一份上报网站主体所在地通信管理局,加盖接入服务单位公章。网站主办者和接入服务单位同时签订信息安全管理协议书。

(7)在确认 备案 信息全部核验无误后,接入服务单位通过本单位 备案 系统向主体所在地通信管理局 备案 系统提交网站 备案 信息,并提交《网站 备案 信息真实性核验单》纸制原件、传真件或电子扫描件。

2.省通信管理局审核规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登录省局 备案 系统,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对接入服务单位提交 备案 信息进行审核。审核合格下发网站 备案 号,接入服务单位实施网站接入;不合格将 备案 信息退回接入服务单位系统,由接入服务单位重新核验。

3. 备案 中心核查规程

(1) 备案 中心受工业和信息化部委托,建设网站 备案 信息校验平台,对各通信管理局提交网站 备案 信息中的身份证信息进行全量自动核查。结合人工电话抽查,每月对 备案 系统提交的网站 备案 信息进行准确性核查和抽样评估并反馈情况。

(2) 备案 中心每季度对部 备案 系统中存量网站 备案 信息准确率、 备案 率分省分接入商进行核查和抽样评估并反馈情况。

三、工作要求

(一)接入服务单位核验工作要求

1.组织保障和制度完善要求

各接入服务单位应在年2月底前设立现场核验网站 备案 信息部门,专门负责网站 备案 信息真实性核验工作,并实行单位领导负责制。应建立本单位的 备案 业务规范, 备案 工作考核制度。明确 备案 人员的工作责任,对 备案 人员业务能力实行年度考核,将日常 备案 工作质量作为考核的重要指标。

各接入服务单位应在年3月底前正式实施网站 备案 信息当面核验,并将工作开展情况报许可证发证机关和单位注册所在地通信管理局。

基础电信企业应在年4月份对租用本单位电信资源从事接入业务的接入服务单位是否设立当面核验人员、履行当面核验 备案 信息的情况进行检查,对未履行当面核验责任的,不得为其提供电信资源。

2.业务明示要求

接入服务单位在业务经营中应向网站主办者明示开办网站要依法办理 备案 手续、网站 备案 流程、需提供的证件、材料清单及网站 备案 有关注意事项。

3.业务合同内容要求

接入服务单位应在与网站主办者签订业务合同中,明文要求:“依据《非经营性互联网 备案 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如 备案 信息不真实,将关闭网站并注销 备案 。请您承诺并确认:您提交的所有 备案 信息真实有效,当您的 备案 信息发生变化时请及时到 备案 系统中提交更新信息,如因未及时更新而导致 备案 信息不准确,我公司有权依法对接入网站进行关闭处理。”双方签字、单位盖章确认。

4.信息安全管理责任要求

接入服务单位建立网站主办者资料档案,妥善保管核验过程中获取的网站主办者证件信息、照片信息、《网站 备案 信息真实性核验单》、与网站主办者签署的各项协议,保证信息不泄露,承担对网站主办者提交材料的信息安全保密管理责任。上述资料至少留存5年以上,以备通信行业主管部门依法进行检查。

5.网站 备案 信息更新要求

 

接入服务单位应做好日常回访核查工作,确保网站 备案 信息变更后,网站主办者及时更新主体信息、联系方式、网站信息。同时接入服务单位应根据网站接入变化情况,及时更新接入信息,并配合主管部门做好网站 备案 信息真实性核查工作。因未开展日常回访核查工作导致接入网站 备案 信息不准确的接入服务单位,主管部门依法对其进行处罚。

6.存量网站 备案 信息核验要求

备案 信息真实性当面核验工作正式启动前接入的网站,各接入服务单位要在年2月底前制定 备案 信息真实性核验工作详细计划,报许可证发证机关和单位注册所在地通信管理局,并在年9月底前完成全部网站的 备案 信息真实性核验。

(二)省通信管理局审核工作要求

1.做好日常审核工作

各通信管理局应做好日常网站 备案 信息真实性审核工作,保证对重点信息(营业执照、身份证等)的逐一细致审核。二期 备案 系统升级改造后可由各通信管理局审核人员用口令登录接入服务单位系统抽检审核证件原件,同时检查接入服务单位上交的《网站 备案 信息真实性核验单》。

2.检查“当面核验”工作开展情况

各通信管理局对接入服务单位当面核验网站 备案 信息的部门设立和工作制度完善情况进行指导和检查。根据接入服务单位保存的真实性核验证明材料,对接入服务单位“当面核验”工作的开展情况、接入服务单位提交 备案 信息的准确性进行定期检查或不定期抽查,对发现未执行“当面核验”或提供虚假信息的,应严肃处理。同时将日常检查考核结果作为许可证年检重要参考。

(三) 备案 中心核查工作要求

1.新增网站 备案 信息核查

备案 中心每月对新提交的网站 备案 信息进行准确性抽查。对 备案 主体信息中身份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信息进行重点抽查核查。

2.存量网站 备案 信息核查

备案 中心按季度对系统存量网站 备案 信息进行准确性核查,对各接入服务单位真实性核验网站 备案 信息工作开展情况、完成进度、工作质量进行核查和抽查评估。

3.制定核查标准和监督评估办法

备案 中心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的委托,适时制订、细化、完善网站 备案 信息核查标准和监督评估办法,并向各通信管理局、接入服务单位发布。

4.加强对工作开展情况的督导、统计

备案 中心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的委托,对各单位落实网站 备案 信息真实性核验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指导帮助和监督评估。加强对各单位落实网站 备案 信息真实性核验工作情况的分类统计,开展对各地通信管理局行政处罚情况汇总等工作。

5.开展网站 备案 业务培训

备案 中心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的委托,编写、制订网站 备案 培训资料,组织开展面向各接入服务单位的全国性网站 备案 培训工作,对应掌握的网站 备案 相关政策法规、业务知识进行统一讲解。

四、问责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根据属地化管理原则,对未按《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深入整治手机淫秽色情专项行动工作方案》中提出的“对网站主办者身份信息当面核验、留存有效证件复印件”要求开展工作,未认真开展网站 备案 信息真实性核验工作,提交不真实网站 备案 信息的接入服务单位,依据《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 备案 管理办法》第十条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依法处罚,责令限期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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